(2017)冀1082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文慧、秦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慧,秦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271号申请人王文慧,女,壮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萍,女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申请人王文慧与被申请人秦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福涌园一期46-2-601室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萍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福涌园一期46-2-60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