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新芳与董祖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芳,董祖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739号原告:章新芳,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董祖森,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章新芳诉被告董祖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章新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