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财粮与谢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财粮,谢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91号原告杨财粮,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发,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财粮与被告谢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财粮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财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财粮承担。审 判 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