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高绍忠、杨永平等与邹扬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忠,杨永平,邹扬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38号原告:高绍忠,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杨永平,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邹扬湖,男,出生年月不明,户籍不明,住江西赣州。原告高绍忠、杨永平与被告邹扬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房,搬离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栋×号房屋;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306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栋×号房屋系两原告房屋,但自2015年7月开始,被本案被告占住,且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不腾房。遂成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邹扬湖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绍忠、杨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