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耀,郝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039931-4。地址:武安市中兴路168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振华,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一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峰,武安市矿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申耀,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郝晓霞,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申请执行人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武育征字[2016]13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申耀、郝晓霞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武育征字[2016]13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申耀、郝晓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宁人民陪审员 智振华人民陪审员 赵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