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090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格调故里花园21号底商。负责人:湛府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寅,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恺逊,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03-7。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熊金连、天津华盈担保有限公司、陈子华、庄方炳、庄方炫、严水玉、陈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58794.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书,由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凯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58794.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