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文与马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马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858号原告:徐文,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马钧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塔城市。原告徐文诉被告马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文负担。审判员 侯 玉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