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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文与马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马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858号原告:徐文,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马钧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塔城市。原告徐文诉被告马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文负担。审判员 侯 玉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