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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532号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义明,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