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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书祥、张淑凡与汪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祥,张淑凡,汪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祥,男,1953年生。申请执行人张淑凡,女,1954年生。被执行人汪笑男,女,1992年生。本院在执行张书祥、张淑凡与汪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笑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笑男62***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