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书祥、张淑凡与汪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祥,张淑凡,汪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祥,男,1953年生。申请执行人张淑凡,女,1954年生。被执行人汪笑男,女,1992年生。本院在执行张书祥、张淑凡与汪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笑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笑男62***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