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红霞、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荣,武红霞,高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武红霞,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继光村,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高树峰,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李小荣与被执行人武红霞、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小荣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