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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江南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井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宁安镇江南村民委员会,于井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江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男,主任。被执行人:于井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本院在执行宁安市宁安镇江南村委员会与于井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江南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