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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财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某、葛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葛莹,张方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财保192-1号申请人:任某。法定代理人:冯华,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葛莹,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申请人:张方圆,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葛莹、张方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1328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葛莹驾驶、张方圆所有的鲁Q×××××号“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葛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了保证金20000元。经审查,被申请人葛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宝骏”牌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公茂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助理法官 王 丽书 记 员 刘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