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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芒生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芒生,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590号之一原告:杜芒生,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号华源河畔明居********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9042-0。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林波,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芒生诉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杜芒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芒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芒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芒生负担。审 判 长  郅守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童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