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056号原告: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749582047(1-1)。法定代表人:吴红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615760-5。法定代表人:杨波,主任。原告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起诉。审判长 马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