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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对李振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李振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976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负责人:彭彬,行长。被申请人:李振林,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原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称,200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李振林在该支行借款19000.00元,约定月利率9.9‰,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李振林借款后仅偿还650.78元,剩余欠款18349.22元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李振林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8349.22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振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8349.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月利率按9.9‰计算。申请费86.24元,由被申请人李振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