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金花、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花,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彭金x,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建陶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81603781。法定代表人占伙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金x和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