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秦家才、覃建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家才,覃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秦家才。被执行人:覃建明。申请执行人秦家才与被执行人覃建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有效情况和线索。据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刑初字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方东审判员 刘丽金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