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与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财保12号申请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218X7。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碧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高陂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823639。法定代表人:沈清全,总经理。被申请人: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高陂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875239232。法定代表人:张建源,总经理。申请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83215.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经本院审查,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23683215.62元为限额,对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一)冻结户名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①账号:14×××2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龙岩坎市支行;②账号:14×××8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③账号:35800868001801002120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④账号:00×××12,开户银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⑤账号:17×××84,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二)冻结户名为:龙岩恒冠光电贸易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①账号:14×××7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②账号:17×××1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永定支行;③账号:13×××29,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高陂分理处。二、冻结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和持有的福建德泓照明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万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巧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