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冀黎明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黎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黎明,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黎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10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冀黎明拘役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冀黎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黎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冀黎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冀黎明撤回上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庞 娟代理审判员 蔡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