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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秋昌与王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昌,王忠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3138号原告胡秋昌,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林毅,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忠银,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原告胡秋昌与被告王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秋昌委托代理人林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秋昌诉称,2016年原告跟随被告打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忠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跟随被告打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欠条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年1月26日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该欠条系被告本人出具,对欠条的真实性本院应予认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利率计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被告未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秋昌劳务费10000元;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利率计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返还原告)。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