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诉陈思、李阳、李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陈思,李阳,李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088号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承杰,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5126264G。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兵,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思,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李阳,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李正强,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李阳、李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思、李阳、李正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李阳、李正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思、李阳、李正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永婷陪审员 贺加敏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