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余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余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01号罪犯叶余平,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中区法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7万余元(其已退赔2.92万元);因漏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余平减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叶余平减刑四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叶余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余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且系数罪并罚中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叶余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