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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建钦、黄建聪与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钦,黄建聪,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建钦,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黄建聪,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村。组织机构代码61125921-4。法定代表人黄赛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钦、黄建聪与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执行申请人黄建钦、黄建聪支付本金人民币1715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304执16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2017)闽0304执1692、1693、1694、1707、1708、1709、1710、1712、1713、1714、1715、1716、1718、1896、1909、1910、1911、1912、1914、1960号等二十个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高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63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