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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湧潮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湧潮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91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诉讼代表人:林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湧潮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1号1号楼3202单元。法定代表人:苏典章。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湧潮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于8月17日提出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调查予以批准。后因被申请人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