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窦汝升强制猥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窦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153号罪犯窦汝升,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14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汝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窦汝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窦汝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窦汝升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窦汝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窦汝升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仕东审 判 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徐金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