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保军等6人诉林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军,牟延生,袁克臣,吴军,李长战,任清波,逊克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3行初3号原告:赵保军,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53********,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现住逊克县社保家属楼西2栋口502室。原告:牟延生,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48********,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逊克县林业局家属楼栋楼*楼西。原告:袁克臣,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54********,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逊克县建国社区*组**号。原告:吴军,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56********,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逊克县文化局家属楼西东口***室。原告:李长战,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65********,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逊克县职教综合楼*栋口***室。原告:任清波,男,身份证号码2326251947********,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松树沟乡安民村。委托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逊克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万林,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保军、牟延生、袁克臣、吴军、李长战、任清波(以下简称赵保军等六名原告)不服被告逊克县林业局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赵保军等人上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逊林信访处字第[2017]8号),于2017年5月9日向逊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逊克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逊克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逊政信复不字[2017]第04号),赵保军等六名原告不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保军等六名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周广果,被告逊克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刘万林、徐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赵保军等六名原告诉称:六名原告于1995年至2001年,按照省林业厅关于速生丰产林整地要求,经被告批准在新立林场施业区三河渡口南山,被告划给原告150公顷林地开荒。当时原告是以逊克县林业局物资供应站的名义,但是个人投资近70万元,原告实际开垦速生丰产林地124.5345公顷。2003年该地被林业局收回发包给他人,原告的投入一点也未收回,收益也被被告享有了。后于2014年12月原告上访,要求将原告开垦的124.5345公顷林地归还原告。被告林业局于2017年4月13日以“逊克县林业局逊林信访处字第[2017]8号文《关于赵保军等人上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这一行政决定作出处理结果。认为我们开的地与张玉望的地有争议,待解决后确定权属。被告将原告开垦的土地分给了其他职工,分给六名原告的地一是不够数,二不在原来位置,我们不服于2017年5月9日向逊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逊克县人民政府以“逊政信复不字[2017]第04号文件《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原告申请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是不真实的,不公正的,是错误的。一是、实际在新立林场施业区三河渡口南山开垦速生丰产林124.5345公顷,并不是89.72公顷。二是、被告将原告开垦的124.5345公顷中的37公顷地承包给葛国成是不合理的。三是、被告将原告开垦的124.5345公顷林地中的20公顷承包给张玉杰,20公顷承包给孙兰顺,更是不公正的。四是、被告只将原告开垦的124.5345公顷林地中的37.42公顷林地给我们种,又从别处给原告划分了40公顷不好的地更是不合理。根据以上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是不真实的,不公平的,应予以撤销,故此六名原告起诉到法院请予公断。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六名原告与被告逊克县林业局的诉讼纠纷是一起本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赵保军等六名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先行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不服,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逊克县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符。赵保军等六名原告可到逊克县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信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保军等六名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江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人民陪审员 由勤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苍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