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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春被告李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春,李浩,王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63号原告:张艳春,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李浩,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雪,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春与被告李浩、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艳春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3日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运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