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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邱正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邱正光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709号原告:张永辉,女性,汉族,1963年08月0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谢灵春,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正光,男性,汉族,1963年09月2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张永辉与邱正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