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清洁、崔素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洁,崔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特46号申请人:张清洁,男,汉族,1934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崔素珍,女,汉族,1938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被申请人崔素珍的次子。申请人张清洁申请认定崔素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清洁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崔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清洁与被崔素珍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崔素珍脑梗塞的原因,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清洁与被申请人崔素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张培于2013年3月31日病逝,次子张峰,三儿子张昭,崔素珍的父亲崔振海、母亲崔吴化均先于其死亡,被申请人崔素珍于2015年10月13日经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1、脑血栓形成;2、××1级,极高危;3、脑梗塞后遗症;4、血管性痴呆;5、××;6、甲状腺结节性质待查;7、左肾囊肿;8、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张峰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崔素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2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崔素珍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申请人张清洁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崔素珍的监护人,本院征求被申请人二儿子张峰、三儿子张昭的意见,张峰、张昭均同意由申请人张清洁担任被申请人崔素珍的监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综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子女的意见,指定被申请人崔素珍的配偶张清洁为其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崔素珍的合法权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崔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清洁为崔素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