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欣与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870号原告:杨欣,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琳,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欣与被告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杨欣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