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党迁成与党红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迁成,党红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19号申请���行人:党迁成,男性,汉族,住荆姚镇常家村二组,其他。被执行人:党红印,男性,汉族,1972年07月09日出生,住城关镇三义村十二组党迁成与党红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45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军 洲审判员 梁 润 恒审判员 何 汉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