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李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李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755号罪犯刘李锋,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刘李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1月18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9日因余罪犯绑架罪被加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自201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10月26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书认定,罪犯刘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积极分子,2016年度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18.61分,报请对罪犯刘李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刘李锋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李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李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