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根潮执行刑事罚金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王根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根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函告我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