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云峰与被申请人宋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峰,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620号申请人:高云峰。被申请人:宋小平。申请人高云峰与被申请人宋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云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小平在榆林市榆阳区南沙湾加气站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小平在榆林市榆阳区南沙湾加气站的股权8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