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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佩华与徐耀邦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佩华,徐耀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557号申请执行人:陆佩华,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耀邦,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陆佩华与徐耀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徐耀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86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耀邦钱款人民币310,5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