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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荀胜利与于海洋宋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顺利,于海洋,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荀顺利,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于海洋,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宋丽丽,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荀顺利与被执行人于海洋、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海洋、宋丽丽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威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