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荀胜利与于海洋宋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顺利,于海洋,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荀顺利,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于海洋,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宋丽丽,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荀顺利与被执行人于海洋、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海洋、宋丽丽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威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