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以彩与章正阳、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以彩,章正阳,赖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06号原告:章以彩,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正阳,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赖小华,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以彩与被告章正阳、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章以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以彩以与被告章正阳、赖小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以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以彩负担。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