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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以彩与章正阳、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以彩,章正阳,赖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06号原告:章以彩,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正阳,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赖小华,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以彩与被告章正阳、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章以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以彩以与被告章正阳、赖小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以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以彩负担。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