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熊角其、邢钰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光,熊角其,邢钰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民初832号原告:张玉光,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熊角其,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邢钰和,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张玉光与被告熊角其、邢钰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光、被告熊角其、邢钰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动工资10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二被告雇我铲车在工地干活,出具工资欠条,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熊角其辩称,欠款是事实,已经付款20000元。被告邢钰和辩称,欠款是事实,已经付款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及2017年1月21日,二被告就劳务费用向原告张玉光出具两份欠条,总金额为109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诉讼中,被告陈述已付款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原告否认付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欠款应及时支付。被告辩称已支付部分欠款,无相应证据证明,该理由不予采纳,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角其、邢钰和给付原告张玉光欠款10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被告熊角其、邢钰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蓉法条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