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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志海非法经营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海,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海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7)湘05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志海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志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志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海撤回上诉。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黄彧言审 判 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星星代理书记员  邓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