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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占柱与格日乐、武玉林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柱,格日乐,武玉林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民初959号原告:韩占柱,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格日乐,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武玉林,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韩占柱与被告格日乐、武玉林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占柱、被告格日乐、武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占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格日乐给付2016年的承包费11600元。2、要求被告武玉林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韩占���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格日乐给付2016年的承包费11600元,放弃对被告武玉林的诉讼请求。2、要求被告格日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韩占柱与被告格日乐从2013年开始成立牧业承包合同关系,原告把58只基础母羊承包给被告格日乐后承包合同一直延续到2016年。2016年10月份,原告将自己承包的58只羊拿走,但约定的每只羊200元的承包费(共计11600元)被告直至现在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格日乐承认原告韩占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格日乐给付原告韩占柱牧业承包费11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格日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朝克巴特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