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民初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秋欢与蒋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欢,蒋金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688号原告:何秋欢。被告:蒋金华。原告何秋欢诉被告蒋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秋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秋欢撤回起诉。审判员  裴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春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