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吴余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平,吴余如,江西大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爱文,江西亿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平,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黎川县,被执行人:吴余如,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江西大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7210006228,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秀谷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吴余如,负责人。被执行人:骆爱文,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江西亿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7210008772,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骆爱文,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与被执行人吴余如、江西大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爱文、江西亿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16)赣1022民初4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2执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吴余如、江西大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爱文、江西亿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辉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吴娱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