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素芳王丽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邓素芳,王弟燕,王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481919-7),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三善村十六社95号。法定代表人:张代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素芳,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弟燕,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大足区。被告:王丽,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素芳、王弟燕、王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之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犹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