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永锋与黄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锋,黄炜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235号原告:梁永锋,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炜健,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永锋诉被告黄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梁刚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炜健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永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30曰起算,暂计至2017年5月29日,以后继续计算至被告偿还所有借款为止),合共5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在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定于每月3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但被告收款后却没有依约支付利息,且经原告多次追收后仍拒不支付,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借据》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贵院,望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永锋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由于被告未按月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炜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永锋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炜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