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审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9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原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机构整合),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梁某某,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普兰店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东环路66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退还883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鑫和社区居民委员会;2、罚款合计176700元。并于2017年1月10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大连丰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该决定。2017年7月18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曲 跃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