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付兰与王系娟、刘青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付兰,王系娟,刘青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49号原告代付兰,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系娟,女,50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青菓,男,50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付兰诉被告王系娟、刘青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姓名为王系娟,经查无王系娟户籍信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付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伟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