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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04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喻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4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步埠路62号。主要负责人:彭毅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喻锋,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喻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喻锋名下的号牌号码分别为桂D×××××丰田牌、桂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各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喻锋名下的号牌号码分别为桂D×××××丰田牌、桂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各1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