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字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丽红与林长宏、姜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丽红,林长宏,姜丽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字572号原告丰丽红,现住洮南市。被告林长宏,现住洮南市。被告姜丽艳,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丰丽红诉被告林长宏、姜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又未能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免收。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崔伟东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