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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维忠、潘同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维忠,潘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严维忠,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洪泽人,农民,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同庆,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严维忠与潘同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同庆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持有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曙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