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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彤、张鹏生产、销售假药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彤,张鹏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彤,男,住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5年11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阚海航,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鹏,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5年12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光宇,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彤、张鹏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彤及其辩护人阚海航、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马光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依法扣除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彤明知印度、孟加拉生产的易瑞沙、多吉美、格列卫、特罗凯药品没有获得国家批准进口注册。为赚取差价,自2015年5月份以来,通过QQ、电话联系袁某(已被判刑),多次从袁某处购买上述药品,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张鹏等人,截止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彤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无进口注册信息,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情形,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张鹏亦明知上述药品没有获得国家批准进口注册,为赚取差价,自2015年4月份以来,多次从被告人陈彤等人处购买上述药品,后加价销售给刘某、蒋某、周某等人,截止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鹏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无进口注册信息,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情形,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陈彤、张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彤处扣押赃款11.18万元,从被告人张鹏处扣押赃款12万元、涉案药品易瑞沙8盒、多吉美1盒。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彤及其辩护人阚海航、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马光宇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其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截图、快递记录、快递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曹某某、刘某、蒋某、周某、袁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彤、张鹏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鹏处查获易瑞沙、多吉美两种药品委托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的函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彤、张鹏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彤、张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彤、张鹏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彤、张鹏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陈彤、张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彤、张鹏销售假药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彤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彤、张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禁止被告人陈彤、张鹏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四、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鹏处扣押的涉案药品易瑞沙8盒、多吉美1盒,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君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人民陪审员  仲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